【以案释法】湘潭市国动办 涉“行政许可”为民办实事案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r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3-24 10:38
【关键词】
易地建设 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 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业主xxx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申请公开步步高-湘江湾山水城人防工程相关情况。我办及时进行了回复:该项目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已征收易地建设费,履行了人防义务。该业主不服,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起诉我办及第三人湘潭市德佑置业有限公司,雨湖区法院驳回xxx的起诉,湘潭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监督处理】
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湘潭市国动办潭防许决易建[2021]24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审批决定书》系针对第三人德佑公司申请的而作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的利益,xxx不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xxx起诉。xxx不服一审裁定,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xxx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规范易地建设审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案中,涉案项目经依法审批实行易地建设,并按规定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既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应建必建、应收尽收”的原则,又避免了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强制企业修建人防工程可能造成的资源浪费与额外负担。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准确适用信息公开规定,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面对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办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准确、完整的答复,清晰说明了项目履行人防义务的方式及费用缴纳情况。这一做法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更通过透明的信息回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行政执法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三是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发展环境。针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行政诉讼,我办积极应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获得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案件的审结不仅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消除了误解,更向市场主体传递了政府依法行政、守信践诺的明确信号。这对于引导公民理性维权、规范企业守法经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四是明晰了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减少了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风险。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建设单位。房屋业主方尽管与所在项目是否建有人防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不宜认定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防工程不仅仅用于项目所在的业主方,任何有合理需求的主体均可利用人防工程进行隐蔽,如租房人、邻近人员等。该案将房屋业主对项目所在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行为认定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准确的认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效减少了今后类似案件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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