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26/2022-1025295 发文日期:2022-05-10 08:5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未知 时 效 性:长期公开

【以案释法】违法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罚案例(湖南省)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r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5-10 08:59

【案情简介】经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查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某住宅小区项目,报建时市人防主管部门下达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但建设过程中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自案发时地下室部分已全部完工无后期建设项目,无法补建造成已批复未修建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调查与处理】衡阳市人防稽查队经现场丈量、拍照等勘查并向项目负责人询问,形成调查笔录发现该项目地下室已全部完工,违法事实成立经市人防办会议集体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进行警告、罚款十万元。

【法律分析】该房地产公司在进行项目报建时由于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行政许可为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但该公司主观不愿意履行人防义务在进行地下室建设时故意不按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造成无法更改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暴露出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

    【典型意义】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防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此类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一些企业为了节约建设成本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牺牲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相关政府部门缺乏配合、沟通协调不畅。此案发生后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牵头,联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依法配合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衡防办〔20209号)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把关职责,严把易地建设关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等,坚决杜绝“批而未建”、“未批先建”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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