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审批决定书 易建〔2025〕10号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r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08 16:0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审批决定书
湘潭竹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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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湘潭竹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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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MAD1WYKA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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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湘潭经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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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湘潭经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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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红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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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430***********0531 |
你(单位)于2025年7月4日提交的湘潭竹湖农业生态园建设项目(餐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本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地下室设计,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在建设湘潭竹湖农业生态园(餐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时,可不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准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本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收费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依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925.25元(计算公式:601.01㎡×5%×896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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