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审批决定书 易建〔2024〕13号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r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8-14 08:29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潭动许决易建〔2024〕13号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审批决定书
中国烟草总公司湘潭中等专业学校(湖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中国烟草总公司湘潭中等专业学校(湖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30000445344084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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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湘潭市岳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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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湘潭市岳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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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钟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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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430**********0428 |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提交的安全管理用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本项目因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地下室设计,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规定,同意你单位在建设安全管理用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时,可不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准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本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收费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依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861.70元(计算公式:108.52×5%×896元/平方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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