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建〔2024〕2号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r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7-03 16:55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潭动许决结建〔2024〕2号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南建工兴马洲湘玺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湖南建工兴马洲湘玺置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MA7BK8EU5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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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湘潭经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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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湘潭经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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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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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430***********0511 |
你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提出的建工融城名著(二、三、四期)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拟建的建工融城名著(二、三、四期)建设项目,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功能类别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录入湖南省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四、防空地下室在开工建设前应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应一次到位,并编制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少建部分或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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