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清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r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1-29 08:45
各科室(中心、站)、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湘潭市国动办(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国动办(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目录清单》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湘潭市国动办(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类别 |
执法 决定 |
执法依据 |
提请 部门 |
审核依据 |
送审 材料 |
审核重点 |
人防行政处罚类决定 |
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上限的60%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未按照人防设备产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安装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法宣科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未按照人防设备产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安装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1.案件调查报告;2.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3.相关证据资料;4.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充分理由和情形。 |
人防行政处罚类决定 |
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上限的60%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在处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法宣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在处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1.案件调查报告;2.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3.相关证据资料;4.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充分理由和情形。 |
人防行政处罚类决定 |
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上限的60%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 (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
法宣科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 (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成分理由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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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处罚类决定 |
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上限的60%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 (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
法宣科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
1.案件调查报告; 2.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3.相关证据资料; 4.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成分理由和情形。 |
人防行政许可类决定 |
1.撤销、纠正行政许可的。 2.行政许可需听证的。 3.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未经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 |
法宣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未经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 |
1.案件调查报告;2.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3.相关证据资料;4.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成分理由和情形。 |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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