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审批决定书 易建〔2024〕2号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r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1-16 16:57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潭动许决易建〔2024〕2号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审批决定书
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75802806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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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湘潭市岳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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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湘潭市岳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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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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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4303***********538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提交的湘江学府二期(18#楼及17号楼裙楼)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本项目因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无地下室室设计,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规定,同意你单位在建设湘江学府二期(18#楼及17号楼裙楼)项目时,可不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准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本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收费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依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1695.36元(计算公式:2493.20×896元/平方米×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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