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结合本办实际情况,特制订《湘潭市国动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湘潭市国动办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市国动办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rf.xiangtan.gov.cn/)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信息
主要包括:领导信息、机构简介、内设机构。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办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本机关制作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部门动态
主要包括:本办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活动情况等。
4.信息公开年报
主要包括:公开每年度本办的政府信息报告。
5.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三公”经费。
6.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国动(人防)业务办事流程指南;行政审批信息;国动(人防)宣传教育等。
7.其他
主要包括:最新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工作总结与计划;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办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办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rf.xiangtan.gov.cn/。
本办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市国动办综合协调科
联 系 人:胡君
办公地址:湘潭市湘潭大道97号市人防指挥中心
邮政编码:411102
电子邮箱:xiangtanrenfang@163.com
受理时间:办公时间 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1-55512810
传真号码:0731-5551282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填写《湘潭市国动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此表附后)。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办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办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还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本办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iangtan.gov.cn/webapp/xiangtan/ysqgk/ysqgk_t.jsp);也可在湘潭市国动办门户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并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xiangtanrenfang@163.com)。申请信息到达邮件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办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办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办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办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办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本办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予收费。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办依情况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